外资银行与钱庄的业务关系主要有两种:
第一种是“拆款”关系。所谓“拆款”,就是外资银行向钱庄提供短期信贷,以弥补钱庄周转资金之不足。1869年,汇丰银行通过其买办王槐山引线,向上海钱庄发放贷款。是为外资银行向钱庄拆款之始。拆款渠道一经打开便迅速蔓延。1873年时拆款总额便达300万两左右,相当于当时上海市面日常所需周转资金的全额;到90年代,增至700万——800万两。上海钱庄的周转资金绝大部分要依靠外资银行的拆款,此种情况在其他通商口岸也程度不同地存在。如汉口从60年代起、福州从70年代起,都开始出现外资银行向钱庄和华商放贷的现象。
外资银行的拆款虽然为钱庄提供了足够的周转资金,使之适应不断扩大业务规模的需要,促进了内外贸易的发展,但是也使中国的钱庄沦为外资银行的附庸,埋下了金融危机的隐患。拆款数额之大小、期限之长短、收回之与否,全由外资银行决定。外资银行拆款一旦缩减、收回、停止,就会立即引起钱庄周转资金短缺,市面银根紧张,甚至导致大批钱庄停业、倒闭。此外,钱庄把自己的融资活动寄于拆款之上,一旦市面发生波动,放款不能按时收回,就会因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拆款而陷于破产、倒闭的境地。发生于1873年、1884年的两次大金融风潮,不是与外资银行拆款的减停、收回相关,就是与钱庄的拆款放贷不能收回相关,从而导致数十、上百家钱庄破产倒闭。